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規定,例行查核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113年度第2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查核作業,原則比照以往年方式執行,即「以111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及全年執行業務所得除以12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1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為鼓勵被保險人主動依規定申報,如被保險人於111年度所得資料符合上述查核條件,惟於113年4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本署以上述方式計算之111年月平均所得者,則予以排除在113年度的查核名單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