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12.08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會效率,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本會定名為「桃園巿營建土木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會效率,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本會以桃園巿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354號3樓。
本會之任務如下: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營建土木業,如橋樑之架設、擋土牆、隧道打椿、排水溝及暗溝等之起造維修工作及營建雜工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本會會員。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為一次性繳納新台幣1000元,如退保退會超過二年,需重新繳納。
經常會費按月繳納,依下列合格在會年資收取費用:
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外,不得退會,退會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須向理事會申請定之。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大會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形象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唯停權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應依規定劃分小組,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依規定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如下:本會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至多不超過應選理事名額之五倍,其人數應為奇數為準。
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一任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應於選舉日六十日前,公告選舉登記及作業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登記期限為三十日。
本會會員代表,登記參選區域人員數額限制,同一戶籍內限一人,同一里內限三人,登記選取依登記先後次序為準,如登記參選人數不足應選會員代表之數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會員代表在任內期間,若有符合第十三條之一的任一情形,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本會理事、監事暨理事長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選舉之。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經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組訓、福利、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本會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處理有關會務。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但聘任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會務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應由工會視其財務狀況訂定之。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之,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依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職權如下:
本會會議分下列二種: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會員入會費每人至多不能超過其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其一個月收入的百分之二 ,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係特別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征收之。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務狀況之。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或政府所有。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