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一、設立日期:

1994.12.08

二、宗旨: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會效率,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三、服務項目:
  • 1、辦理從事營建土木業;無固定雇主勞工,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並為其申請參加勞保、健保及協助會員申請勞保各項給付。
  • 2、辦理本會退休會員加入勞工職災保險、健保或個人公司負責人加入勞保。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巿營建土木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會效率,發展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桃園巿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354號3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二、會員教育訓練及就業之輔導。
  • 三、勞資糾紛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解。
  • 四、會員儲蓄之舉辦。
  • 五、會員保險、醫藥衛生事業及技能教育之舉辦。
  • 六、康樂活動之舉辦。
  • 七、圖書館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製。
  • 八、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整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 九、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 十、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十一、有關政府之諮詢及委託事項。
  • 十二、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事項。
  • 十三、協助政府機關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及推展有關公益性活動。
  • 十四、設立本會「附設職業訓練中心」,擴展會員多樣性專業職業技能,及強化勞工安全衛生,提升就業能量。
  • 十五、建立職業就業媒合平台,提供會員就業管道,維護就業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營建土木業,如橋樑之架設、擋土牆、隧道打椿、排水溝及暗溝等之起造維修工作及營建雜工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勞工,均應加入本會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會費後,方為本會會員。
入會費為一次性繳納新台幣1000元,如退保退會超過二年,需重新繳納。
經常會費按月繳納,依下列合格在會年資收取費用:

  • 1.3年以下者,繳納新台幣200元。
  • 2.4年至6年者,繳納新台幣185元。
  • 3.7年至9年者,繳納新台幣170元。
  • 4.10年至12年者,繳納新台幣155元。
  • 5.13年以上者,繳納新台幣140元。
第九條:

會員除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外,不得退會,退會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須向理事會申請定之。

第十條:

會員代表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大會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形象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唯停權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會應依規定劃分小組,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依規定設有會員代表大會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十三條之一:

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如下:
本會會員代表之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三倍,至多不超過應選理事名額之五倍,其人數應為奇數為準。
本會會員代表之任期,一任為四年,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本會會員代表之選舉,應於選舉日六十日前,公告選舉登記及作業內容,並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登記期限為三十日。
本會會員代表,登記參選區域人員數額限制,同一戶籍內限一人,同一里內限三人,登記選取依登記先後次序為準,如登記參選人數不足應選會員代表之數額時,由理事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參選會員代表:
  • 一、入會未滿一年或未滿二十歲者。(以公告日為計算基準)
  • 二、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未繳清者。
  • 三、未具有勞、健保兩項投保者。
  • 四、受法院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本會選舉會員代表,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第十三條之二:

會員代表在任內期間,若有符合第十三條之一的任一情形,即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會員中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

本會理事、監事暨理事長選舉依有關法令規定選舉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經提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組訓、福利、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一人,處理日常會務,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處理有關會務。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但聘任之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會務人員薪資支給標準,應由工會視其財務狀況訂定之。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之,但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依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職權如下:

  •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3.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4.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
  • 5.聽取並審查理事、監事之工作報告。
  • 6.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及理事、監事之違法失職等之處分及會員之除名。
  • 7.基金設立管理及處分。
  • 8.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 9.參加總工會及聯合組織之決定。
  •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 二、理事會職權:
  •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2.決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日期、地點。
  • 3.籌集經費,編訂預決算,工作計劃及編撰工作報告。
  • 4.接納及採行會員合理之建議。
  • 5.推選出席上級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 三、理事長職權:
  •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3.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 四、監事職權:
  • 1.監察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2.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 3.審核各種有關會務運作之狀況。
  • 4.列席理事會議聽取會務報告並陳述意見。
  • 5.監察理事會會務推展,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查情形
  • 6.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二種:

  •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經理事會決議或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之請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程另訂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二十六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至多不能超過其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於入會時繳納之,經常費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其一個月收入的百分之二 ,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報告理事會,酌情減免之。

第二十七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因係特別需要,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征收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財務狀況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工會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